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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

2022-02-16

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 Wenzhou Association for IoT Industry,缩写为 WAII)。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温州市工商联、浙南科技城管委会指导下,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进一步增进物联网产业领域广大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各成员单位在物联网关键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的更紧密合作;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有关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工作和计划;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物联网技术知识,促进形成良好发展氛围,推动我市物联网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浙南云谷B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交流、合作、创新的开放平台,联合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组建与发展全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协作网络和战略联盟,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实施、合适商业模式探索等工作,实现技术、知识的积累、共享和溢出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市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产业、技术以及各成员单位经营、发展提供必要决策依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市物联网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物联网产业基地(园区)以及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荐和相关评价工作

(三)研究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参与制定本市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政策,提出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四)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并推进物联网技术专利池建设

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物联网理论、实践、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宣传普及物联网知识,开展技术协作和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地区性展会,促进物联网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共享

)开展人才引进、培养服务相关工作,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建立并维护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物联网发展动态、经济技术等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信息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实体、电子会刊,定期出版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报告及物联网产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报告等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物联网及相关产业链业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工作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未经理事会讨论,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举办各项活动、收取各种费用;

(八)支持并参加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完成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名誉会员,不享有会员权益。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十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 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 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 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五十 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六十 本章程经20211013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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