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人事管理制度》包含工作人员聘用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假管理、奖惩管理五个模块。
第二条 为加强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吸引行业内优秀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管理
第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如下执行。
(一)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协会招聘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协会招聘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协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协会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
第七条 协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协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2、岗位工作内容、目标和职责要求;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资待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岗位工作纪律;
7、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的条件;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0、争议处理。
第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给与经济补偿: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其他未特别列明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真实完整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四条 及时准确原则。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遵守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发放月度工资;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及转正工资标准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执行月薪制,次月25号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十六条 工资发放前,由出纳编制当月的《工作人员工资表》,经财务会计、副秘书长/秘书长、会长审批,方可发放工资。
第四章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周末双休。
第十九条 协会实行自觉考勤,相互监督制度。考勤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人员休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请休假工作的核实与统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节育看护假、丧假、病假、事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休假,需工作人员钉钉系统上申请,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工作人员奖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一)通告表扬;
(二)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级。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通告表扬:
(一)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二)维护本会利益,为本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三)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四)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工作人员楷模。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表现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金奖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一)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刻苦耐劳,团结互助,事迹突出;(二)完成计划指标,项目效益良好,事迹突出;
(三)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四)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六)带领有方,带领工作人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事迹突出;
(七)对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事迹,秘书长、理事会或会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记过或辞退处分:
(一)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二)蓄意损坏协会或他人财物;
(三)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纪律,挥霍浪费系会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财务人员不坚持、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人员威信,影响恶劣的;
(八)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人员,严重扰乱本会秩序;
(九)泄露协会秘密,向会员单位私自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十)故意泄漏技术、项目运营等秘密,致使协会蒙受损失;
(十一)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二)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十三)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书面证据资料经过理事会讨论,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