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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2022-07-08

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协会法人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证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存档案柜。

第二条  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三条  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处登记、报会长签批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二章  证书的使用

第四条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协会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第五条  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年检、联系业务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使用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交由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第九条  未经允许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制度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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