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协会法人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证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存档案柜。
第二条 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三条 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处登记、报会长签批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二章 证书的使用
第四条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协会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第五条 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年检、联系业务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使用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交由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第九条 未经允许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