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协会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本协会社会公信力,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协会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协会将成立登记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真实完整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四条 及时准确原则。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遵守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本协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二)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主办方。
(三)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理事会组成人员、内设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四)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捐赠款物、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五)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检查结论等。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主要内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八)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九)荣誉信息。主要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开展合作、对外投资及收益信息。
(二)社会团体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以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公开的,要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三)信息公开和信息修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四)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五)信息公开的联系、咨询方式。
(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有效期。
第十三条 本协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本协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公开的信息内容存在质疑,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举报。本协会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